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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郏政复决〔2023〕第31号
发布日期:2023-12-30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2月生,身份证号码:410425********201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乙*号院*号楼*单元***号。

被申请人: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局长。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街道行政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郏城管罚决字〔2023〕第4C0887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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