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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郏政复决〔2023〕第29号
发布日期:2023-12-23

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生,身份证号码:410425********0031,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经二路***号。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生,身份证号码:410425********2564,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经二路***号。

被申请人: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局长。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街道行政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车辆违停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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