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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郏政复决〔2023〕第27号
发布日期:2023-12-06

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生,身份证号码:410423********2512,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马楼乡***村*组**号。

被申请人:郏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局长。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中段33号。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郏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的豫平郏交罚字〔2023〕第60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9日,申请人从郑州回平顶山老家,前一天在滴滴平台接了两个顺风车订单分摊油费,当天12时50分左右把顺路的乘客送到平顶山市郏县,刚下高速口就被郏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以非法营运为由罚款3000元。申请人不服该处罚,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当场给两位乘客做出了免单的处理,并未收取乘客一分钱。申请人在正规平台通过认证注册的顺风车,滴滴平台客服说是合法的,顺风车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二、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说申请人是非法营运,如果要接受处理就要接受罚款,不接受罚款车开不走,假期8天车都不能开走,由于当天中秋节,申请人有急事用车接家里老人,就妥协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开始要罚10000元,最后降到3000元,谁给他们的权利?三、申请人缴了3000元罚款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只给申请人一张发票,当场没有给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告知申请人有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流程,事后申请人咨询律师,并主动于2023年10月8日联系郏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建民,李建民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1450394466317)补寄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鼓励顺风车出行的。申请人的行为也符合《平顶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滴滴出行在2019年1月15号就获得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这也说明滴滴出行在平顶山是合法合规的。故申请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国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没有违反平顶山市政府关于顺风车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申请人车辆信息照片、平台订单照片、申请人签字照片等为证。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适当。2023年9月29日13时左右,郏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郏县高速出口收费站检查发现一涉嫌非运营车辆,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身份后,对申请人驾驶的豫VPN366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车内有4名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下单乘车,其中2人从郑州坐车到平顶山,车费为162.78元;另2人在郑州坐车到郏县,车费为140元。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行驶证、现场照片、乘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一)申请人驾驶豫VPN366小型轿车由郑州到郏县和平顶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的行为已不属于顺风车的经营范畴。网约车根据相关规定车辆应持有营运证,驾驶员应持有符合规定的资格证。暂行办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规定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办理相关证件都有严格的要求和条件。(二)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顺风车的具体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平顶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第二项基本原则: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担成本合理、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运营的基本原则。第三项适用范围:凡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平顶山市对顺风车、私人小客车的运营原则、运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申请人驾驶豫VPN366小型轿车,由郑州至郏县,从郏县高速口下高速后去郏县老汽车站送乘客,然后去平顶山送另外2名乘客,明显已经超出了运营范围。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规行为处罚正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3000元的行政处罚。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给申请人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当场告知了法律文书上面注明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也在相关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上面签字按指印,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要求向申请人送达。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申请人驾驶豫VPN366小型轿车从郑州至平顶山,当天12时50分左右在郏县高速口收费站,接受被申请人检查。被申请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乘客证明,并确认以下事实:2023年9月29日上午8至9时,申请人通过滴滴平台手机终端软件接单,其中,2名乘客从郑州市康城棕榈泉东门乘车,目的地是平顶山万达广场,共支付162.78元;另2名乘客从郑州市花园路乘车,目的地是郏县,共支付140元;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检查后,做出免单处理。申请人未能提供《网络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立案,制作讯问笔录、乘客证明及行政违法行为告知书并经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豫平郏交违通字〔2023〕第600142号),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申请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的权利和期限,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在《陈述申辩书》中签字确认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接受处罚;最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手机截屏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答复书、交通运输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相关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规定予以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豫VPN366小型轿车搭载4名乘客的行为不符合“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等私人小客车合乘要件。行为发生后,申请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是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情节,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郏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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