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生,身份证号码:412702********3672,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村***号。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局长。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号。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