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93年5月生,身份证号码:440881********3110,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某某村***号***房。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局长。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号。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书面反馈举报投诉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书面反馈举报投诉结果违法。
申请人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投诉平顶山市联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鸡面”不符合规定,且信中注明(手机收不到短信)并明确要求书面答复处理结果,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经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明显的违法行为,本案不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6日以电话形式作出回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未规定以何种形式告知举报人,从节约行政资源的角度来讲在能够确保告知到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其要求书面答复并无根据,其也无权为行政机关设立法定以外的义务。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本案中,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投诉举报产品正面在“火鸡面”紧邻地方标注有产品真实属性为调味面制品,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申请人投诉事项显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经网络调查检索,申请人向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全国各省市多个市场监督部门邮寄了大量投诉举报信件,并进行行政复议。鉴于申请人不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大量提起同类型案件以及本案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况。另外,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举报人应在2023年8月6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反映其购买的“火鸡面”(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1日)中食品名称强调有“火鸡”,但产品配料表中并没有“火鸡”含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2023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举报投诉信。
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1日的出厂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为合格。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告知“购物小票中显示为火鸡面辣条,且产品名称中标注有调味面制品”,申请人听到后表示不接受电话形式的回复,要求给予书面回复。
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投诉信、“火鸡面”食品包装图片、购物小票、支付记录、挂号信函收据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卷宗材料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0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