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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郏政复决〔2023〕第17号
发布日期:2023-09-29

申请人:程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生,身份证号码:370602********0011,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花园里**号内*号。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局长。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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