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生,身份证号码:342225********4424,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丁湖镇**村***区。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局长。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号。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不服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