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复议决定书郏政复决〔2023〕第7号
发布日期:2023-07-28

申请人:钟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生,身份证号码:440881********4914,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石岭镇独德尾村**号***房。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92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2023年4月10日通过邮寄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6日


版权所有:郏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证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