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98年7月生,身份证号码:410425********3598,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长桥镇**村。
被申请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张良路16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4251014184650)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