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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郏政复决〔2023〕第5号
发布日期:2023-07-26

申请人:马某,男,回族,1986年6月生,身份证号码:2205031********151X,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幸福委*组。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92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郏县黄班长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豆腐粉条存在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理结果,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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