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某某,男,汉族,1953年4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郏县城关镇八一路**号,身份证号码:410425********0051。
被申请人: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住所地:郏县龙山街道行政路中段。
负责人:赵某某,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2822C1B)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丁某某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