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生,身份证号码:410425********5555,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堂街镇孔东村*号。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郏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薛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郏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郏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行政路东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年1月6日签收。经审理,本机关2023年1月9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2023年2月2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