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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郏政复决〔2023〕第1号
发布日期:2023-02-06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生,身份证号码:412702********3672,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项营村***号。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赵亚飞,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姬向阳,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景涛,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92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2022年9月12日通过邮寄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2年11月16日签收。经审理,本机关2022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2023年1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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