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生,身份证号码:412702********3672,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项营村***号。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赵亚飞,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姬向阳,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景涛,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92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2022年9月12日通过邮寄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2年11月16日签收。经审理,本机关2022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2023年1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