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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郏政复决〔2022〕第8号
发布日期:2022-06-30

申请人:李某某,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康江市新民镇三角山村***号***房,身份证号码:4408**********3110。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92号。

负责人:赵亚飞,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郏县媛旭百货店举报一案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李某某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批准,决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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