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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郏政复决〔2022〕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4-15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身份证号:4104**********6076。

被申请人:郏县城市管理局。

住所地:郏县龙山街道行政路中段。

负责人:赵志杰,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郏城管罚决字〔2022〕第2B7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刘某某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批准,决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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