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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郏政复决〔2022〕第2号
发布日期:2022-03-04

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育才街**号,身份证号码:5102**********0831。

被申请人:郏县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92号。

负责人:李相法,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郏县媛旭百货店举报一案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朱某某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批准,决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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