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郏政复决〔2021〕第24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郏县城市管理局。
住所地:郏县龙山街道行政路中段。
负责人:赵志杰,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4日的罚款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李某某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批准,决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