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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举证工作规则 (豫政办文〔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4-14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举证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县级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答复举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本规则所称第三人是指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按照被复议行政行为“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答复举证工作的承办机构和责任人。

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委托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不得只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第四条 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答复举证工作职责,做到答复规范、重点突出、说理充分,并就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行政复议请求有针对性地答复,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全面、真实、有效。

第五条 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者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提交。

第六条 答复书应当围绕当初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阐述,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答复。

涉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答复书应当围绕是否收到履职申请、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职、是否及时告知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七条 答复书应当包括标题、文号、答复人及其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答复人及其住所、案由、正文、附件、落款、日期、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并加盖答复单位印章。

第八条 证据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证据材料一般按照时间顺序编排并制作目录,以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目录应当包括案由、提交单位、提交日期、序号、证据材料名称、证明目的、形成时间、页码、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加盖答复单位印章。

第十条 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查,认为答复书或者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第三人重新答复或者举证。

第十一条 案件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听证会,并根据案件听证情况向省政府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省政府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不按照要求答复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视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在答复举证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拒绝甚至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答复举证作为行政复议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XXXX行政复议答复书(式样)

XX复答〔20XX〕x号

答  复  人:XXXXXX

住      所: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XXXX工作人员

被答复人:XXX 男 身份证号:XXXXXXXXX XXXXXXXXX

住      所: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名称)对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作出的(行政行为全称和文号)不服,向XX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答复如下:

一、答复人作出的XX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XXXXXXXXXXXXXXXXo

二、答复人作出的XX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XXXXXXXXXXXXXXXXo

三、答复人作出的XX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XXXXXXXXXXXXXXXX。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XXXXXXXXXXXXXXXX。

综上,XXXXXXXXXXXXXX。请求XX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全称和文号)。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式样).doc

          2.授权委托书(式样).doc

          3.证据材料目录及相关证据(式样).doc


答复人:XXX (盖章)

 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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