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文号 郏政办〔2022〕2号 索引号 000jx-00000-2022-00002 发布日期 2022-02-14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服务对象 全社会
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意见(试行)
日期:2022-02-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精神要求,经2022年1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三)管护范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意见执行。独立运营的中型及以上灌区不适用本意见。

二、重点任务

(一)筑牢管护基础。一是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二是夯实工程质量。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三是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规范工程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街道)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二)落实管护人员。一是实行井长制。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任本村(社区)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二是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合理确定配备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社区)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乡镇(街道)农业产业办公室统一管理,依据管护机井数量合理制定发放管护人员补助标准。三是确定维修员。乡镇(街道)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镇(街道)农业产业办公室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三)保证管护经费。一是强化财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县政府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现有可灌溉农田面积,按照每眼机井(含相关配套设施)300元投入标准,落实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管护人员、维修人员补助及维修费用。每年第一季度由县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及乡镇(街道)核定拨付经费的机井数量。二是合理收取水费。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要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三是拓宽筹资渠道。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同时,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四是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四)创新管护方式。一是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二是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三是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县政府可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也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五)压实管护责任。一是明确政府主责。县、乡镇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二是厘清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管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县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县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县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三是强化村级责任。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街道)组织维修。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审计、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领导组。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合力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工作。

(二)开展集中活动。将每年11月定为全县农田设施“管护月”。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三)严格监督考评。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也可委托第三方统一评估。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从严追责问责。

(四)用好信息技术。以技术信息化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监管平台、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2022年2月14日



相关信息:《关于加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图解】加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意见(试行)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技术支撑:平顶山市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中心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备案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